应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编写鉴定报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从设计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图纸资料中采集的内容。
2、无法检测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内容(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在报告中说明)。
3、房屋建筑概况——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
4、鉴定的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检测的项目。
5、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注明仪器编号)。
6、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应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检查检测结果。
7、验算分析——应如实客观的反映验算分析结果,并说明所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等。
8、鉴定评——按所依据标准、规范、规程和验算分析结果,分步逐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鉴定评。
9、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按鉴定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天门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检查的项目,是在《统一标准》定义的承载能力限状态基础上,根据其工作性能和工程鉴定经验确定的。从征求意见来看,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之所以将高厚比作为砌体结构构造的检查项目,是因为在实际结构中,砌体由于其本身构造和施工的原因,多数存在隐性缺陷。在这种条件下工作的砌体墙、柱,倘若刚度不足,便很容易由于意外的偏心、弯曲、裂缝等缺陷的共同作用,而导致承载能力下降。
为此,设计规范用规定的高厚比来保证受压构件正常承载所必需的低刚度。针对这一设计特点进行安全性鉴定时,除了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外,尚需检查其高厚比是否能满足承载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了解构造的实际情况,构件的验算才是有意义的。况且,在实际工程中,也曾发现过因高厚比过大诱发多种影响因素共同起作用,而导致砌体墙、柱发生安全事故的实例。因此,将其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是恰当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使用性鉴定之所以不再细分为适用性鉴定与耐久性鉴定,是因为现行《统一标准》对这两种功能的标志及其界限是综合给出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耐久性损伤问题十分突出,需要进行项检测与鉴定外,一般为了保持与《统一标准》一致,以充分利用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至少在当是不宜分开处理的。
基于以上所述,考虑到单独进行天门房屋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或项鉴定,不论在工作量或所使用的手段上,均与系统地进行可靠性鉴定有较大差别,因此,若能在事作出合理的选择和安排,显然在不少情况下,可以收到提高工效和节约费用的良好效果,故本条就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类别的鉴定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是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其可靠性应如何刻画。分析认为,由于可靠性含义,不仅仅是安全性,而是关于安全性与正常使用性的概括。在安全性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对民用建筑重要的是要考虑其使用性是否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因此,宜以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来刻画可靠性,亦即宜取使用性等作为可靠性等。
二是当鉴定对象的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要求,但尚不至于造成问题时,其可靠性又如何刻画。分析表明,尽管此时仍可由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来刻画,但倾向性意见认为,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取安全性和使用性等中较低的一个等,作为可靠性等。